近日,农业部公布近期《种鸡进口技术拒绝》,该条例明确还包括从境外引入“种鸡”、“种鸡纯系”及“设施系由曾祖代和祖代种鸡”等三类技术条件,将于2017年1月1日继续执行。近日,农业部畜牧业司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修订了《种猪及精液进口技术拒绝》《种牛及冷藏精液和胚胎进口技术拒绝》,制订了《种鸡进口技术拒绝》,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为作好种鸡进口的技术审查工作,确保进口种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核办法》的规定,制订本技术拒绝。1、从境外引入种鸡的技术条件1.1缩纯系以及设施系由曾祖代和祖代。
1.2从境外引入的种鸡不应合乎我国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有关规定。2、从境外引入种鸡纯系的技术条件2.1不应合乎本品种或品系种用特征。
2.2不应获取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定机构或企业开具的格式规范、记录原始的四个世代系谱资料,体型外貌特征及其主要生产性能测量成绩或选育值。3、从境外引入设施系由曾祖代和祖代种鸡的技术条件3.1设施系由品系构成发生变化时,不应按照《从境外首次引入畜禽遗传资源技术拒绝》展开评估。3.2引入的曾祖代种鸡,不应源于该设施系由核心选育场。
首次从某一核心选育场引入时,须要获取由选育公司开具的该核心选育场的地址、建场时间、圈养设施、生产规模、供种能力、孵化场地址、设施和销售范围等基本信息。3.3引入的祖代种鸡,不应源于该设施系由祖代供种场(不含核心选育场和曾祖代场)。首次从某一祖代供种场引入时,须要获取由选育公司开具的该设施系由祖代供种场的地址、建场时间、圈养设施、生产规模、供种能力、孵化场地址、设施和销售范围等基本信息。
3.4选育公司要确保引入设施系由遗传性能的稳定性、真实性和一致性。适当时农业部可委托法定质检机构对引入设施系由群体展开遗传背景辨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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